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67號
原 告 軒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蔡岳泰律師
被 告 沅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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