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467號
TPDV,96,訴,5467,200803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67號
原   告 軒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蔡岳泰律師
被   告 沅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
沅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