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645號
TPDV,96,訴,2645,2008032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5號
 上 訴 人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瑞傳播有限公司、甲○○等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7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48至149頁之答詢表)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瑞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