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236號
TPDV,95,建,236,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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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36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希佳律師
      吳詩敏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張躍騰律師
      黃豐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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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