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劉祥墩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鍾瑞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張梅音律師
陳在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漏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及駁回。」、「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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