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988號
TPDM,97,簡,988,200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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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證人唐福於警詢 時之證述(96年度他字卷第19至2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擔任「福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員工,負責記 帳、存款、出納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係利用擔任收取相 關款項之相同機會,基於單一犯意,在相同地點、密切接近 時間接續為數個該當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侵害同 一告訴人法益,屬接續犯,應論以一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因一時 貪念所致,其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 ,並斟酌被告已自白犯行不諱,且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亦 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按,並履行部分款項,於偵查時已交付 新臺幣50,000元,告訴代理人表示願給被告機會等語,被告 犯罪後之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衡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再者,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 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 經此次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酌檢察官 及告訴代理人均同意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見,認對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 新,並利於和解條件履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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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