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鍾秉憲律師
乙○○
被 告 甲○○原名吳侑亭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僅就被告甲○○、丁○○、丙○○部分 ),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 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29年度附字第64 號判例可稽。
二、本件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丁○ ○、丙○○等偽造文書案件,並未經檢察官起訴,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法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之前開說明,原告之 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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