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2472號
TPDM,96,易,2472,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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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0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有盜匪等前科(未構成累犯)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男子6、7人受託向債務人謝宜英要債,竟共同基於恐嚇 他人致生危害於身體、財產安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3 月19日13時許,前往謝宜英設於臺北市○○區○○街106號 之鴻穎電器有限公司內叫囂,適謝宜英不在,乙○○等人乃 將冰箱門打開、電視機聲音開到最大、亂吐檳榔汁在店內地 上、甚至將檳榔汁吐在在店裡看店之謝宜英已成年之子丙○ ○臉上,並以「這是小case,花招還很多,要讓你好看」之 言語及用手機對丙○○照相之行為等加害身體、財產之言行 ,恐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於96年3月19日13時許,有與友人 共同前往謝宜英設於臺北市○○區○○街106號之鴻穎電器 有限公司內,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 伊係受債權人湯寶連之委託向謝宜英要債,只有一人隨行, 且行為和平,並無使用恐嚇之手段。云云,惟查被告上揭犯 罪事實,業經證人甲○○、丙○○在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 並依法進行交互詰問之程序,證人甲○○證稱:(檢察官問 :被告當天在那裡做何事?)叫囂,被告等人把檳榔汁吐在 店裡地上,另外有人把展售的電視打開,把聲音調到最大, 還有把電鍋、熱水瓶的蓋子打開亂按,把冰箱門也打開,丙 ○○就跟亂開電器的人理論,跟他說請你不要這樣,那個人 說他要買,為何不能按,那個人就拿一元的硬幣丟地上,把 檳榔渣吐在丙○○的臉上,伊就把那個人推開,伊怕他們打 起來,伊把那個人趕出去,這中間有講一些要讓店家好看的 話,例如這是小CASE,花招還很多。(詳本院卷第51頁);



丙○○證稱:(檢察官問:當天有無看到在庭被告?)有, 當天被告約在下午到店裡,確實時間不記得,被告當天到店 裡找老闆娘謝宜英就是伊母親催討債務,當天伊母親不在家 ,店裡有伊阿姨丁○○、甲○○,甲○○是伊母親的朋友, 她在那裡聊天的,伊告訴被告說謝宜英不在,被告沒有講話 ,就待在店裡,被告當天帶了6、7個人過來,這些人就開始 把店裡展示架上的電視把電源打開開到最大,把所有冰箱門 用力打開,其中幾台還有受損,所有的小家電全部打開,到 處吐檳榔汁,在門口聚眾,伊等有制止,但是他們不聽,直 到報警之後警察來,警察說他們不可在店裡面,他們就撤到 騎樓。(辯護人問:被告當天有無作特殊的行為讓你覺得害 怕?是否今日在庭被告?)拍照那個忘記是何人,拍照的人 可以讓我害怕(詳本院卷第52頁)。是證人所述,互核大致 相符,被告上開所辯,要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6、7人,其等就本案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素 行不佳,不思以合法途徑尋求解決債務,而以前開不法之恐 嚇方式為之,其恐嚇之內容,足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危害 安全,並斟酌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猶飾詞狡 辯,惟所生損害不大,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被 告之犯罪行為發生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不予或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秋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 陳鳳瀴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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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穎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