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727號
TCDV,97,訴,727,200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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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4
被   告 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乙○○(JOSHU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貨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而該裁定已於97年2月 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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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