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6075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80元,該裁 定已於97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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