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16號
TCDV,97,訴,316,200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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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6號
聲請人即被告 方順飲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316號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移
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民國97年3月17日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 後,以本院無管轄權及其工作地點在臺北,請假不易為由, 具狀聲請移轉至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惟查,依兩造間所 簽立之加盟契約書第34條內容觀之,兩造業以合意指定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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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順飲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