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九五二號
上 訴 人 廣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榮元
訴訟代理人 胡任俠
右聲請人間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九五二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三月十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九十一年四月 十六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