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40號
TCDV,97,補,340,200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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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怡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鎰機電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2,37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9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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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鎰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