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1年度,396號
CLEV,91,壢補,396,200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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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參仟參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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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