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 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 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較困難,無法於清算期間內清算完結,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6年度聲字第2170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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