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1年度,369號
CLEV,91,壢補,369,200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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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豐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曄泓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伍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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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