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121號
TCDV,97,司催,121,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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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 (因非票據權利人不
     得聲請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
     據票載受款人為「張萍芳」,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
     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非自票載受款人或
     其後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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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