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052號
TCDV,97,司促,4052,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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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吉瑪拉銲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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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瑪拉銲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