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陳譽元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肆佰陸拾玖
元,及其中捌萬貳仟貳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
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
計收帳務管理費叁佰陸拾捌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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