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致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協致企業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
年一月二日經授中字第096333758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於文到14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附相對人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逾期駁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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