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
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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