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0900號
TCDV,97,促,10900,200803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
     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1/1頁


參考資料
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