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寅建設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850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79,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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