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986號
TCDV,96,拍,1986,200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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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原名「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96年9月8日起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承受其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已依法經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7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 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24年 7月1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丙○○○○○○、溫莎堡西點 嗣債務人甲○○○○○○○即乙○○邀同相對人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 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5月22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民國96年8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1,431,94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款契約、曾 補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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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