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193號
TCDV,95,訴,3193,20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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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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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