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