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664號
TCDV,95,訴,1664,2008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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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64號
原   告 靈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
被   告 洪進榮即佳輝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本件應續行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 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 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參照最高法院 91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5月17日成立葫蘆柄鍛工之加 工承攬契約,由原告向訴外人敬岱鋼材有限公司(下稱敬岱 公司)訂購鋼材送交被告收受後加工製造,於原告送交國外 客戶時,發現扭力板手成品因含碳成分過低,部分扭力扳手 發生頭部彎曲之瑕疵,致原告受有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因 系爭葫蘆柄之鋼材供應商敬岱公司前對本件原告提起給付貨 款之訴訟,經本院以94年2548號給付貨款事件審理,原告於 該案審理中以敬岱公司出賣之物品未具有保證之品質,或有 不完全給付之情事,致所製成之系爭葫蘆柄具有瑕疵,因而 受有損害為由,提起反訴,並於原審敗訴後提起上訴,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字第243號審理中,該事 件函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就系爭葫蘆柄進行鑑定,其 鑑定事項如後:(一)造成扳手彎曲之原因為何?(二)送 鑑定物品之成份係中碳鋼或低碳鋼?(三)在製造扳手之12 道加工流程中.何種製造流程之手續會造成扳手彎曲之結果 ?(四)送鑑定之3件扳手成品及半成品是否出自同一模具 製造生產? 。
三、因系爭葫蘆柄之瑕疵,倘係可歸責於敬岱公司提供之鋼材所 肇致,則原告對於本件被告即無再行訴請損害賠償之權利, 是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之訴,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5年度上易字第243號給付貨款事件(下稱系爭給付貨款事 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兩造均請求在前開事件終 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參照本院9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



筆錄),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準 此,本院以系爭給付貨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 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6月6日裁定命在系爭給付 貨款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四、經查:系爭給付貨款事件業已於97年2月20日終結,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2月25日97中分鎮民明決95上易243 字第02533號函及其附送之系爭給付貨款事件民事判決,附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事件之停止法定事由已終竣, 本院自應依職權予以撤銷,並指定97年3月18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程序。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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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靈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岱鋼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