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生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5年度,310號
TCDV,95,家訴,310,2008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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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吳俞賢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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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