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3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4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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