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4號
TCDV,94,重訴,14,2008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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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3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4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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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