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原 告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被 告 丙○○ 甲○○原名林芃) 丁○○原名鄭永進 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5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陳如玲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