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118號
TCDM,97,附民,118,2008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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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   告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丙○○
      甲○○原名林芃)
      丁○○原名鄭永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5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陳如玲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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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