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辛○○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六七五四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十
六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吳詩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庚○○毀壞門扇竊盜,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竊盜,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庚○○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曾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又於九十二年間,另因竊盜案件,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嗣二案接續為執行,其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後又因違犯竊盜案件致假釋遭撤銷,復行入監執行殘刑一年又二十五日,現仍執行殘刑中;詎仍不知警省悔悟,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列陳世允等人所有之財物。嗣經員警勘察失竊建築物現場及遭庚○○竊得後所丟棄之自用小客車內,採擷竊嫌遺留之甘蔗渣、棉質手套、煙蒂、血跡及吸管,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該等甘蔗渣等物品上殘留之人體DNA與另案所採擷之庚○○唾液DNA型別相符,始進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而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 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敘明具體之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吳詩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 竊盜時間 │ 竊盜地點 │ 被害人 │ 竊得之財物 │ 竊盜方式 │所犯法條、罪名│ 備 註 │
│ │ │ │ │ │ │暨所處之刑 │ │
├──┼─────┼──────┼────┼───────┼──────────┼───────┼───────┤
│ 一 │95年11月14│臺中縣東勢鎮│ 陳世允 │組合音響1套、 │毀壞大門進入屋內行竊│刑法第321條第1│ │
│ │日上午09時│東坑街727巷 │ │割草機1台(已 │ │項第2款毀壞門 │ │
│ │許前之11月│26號別墅木屋│ │發還被害人) │ │扇竊盜。處有期│ │
│ │間某日 │ │ │ │ │徒刑8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 │
├──┼─────┼──────┼────┼───────┼──────────┼───────┼───────┤
│ 二 │95年11月26│臺中縣大里市│ 己○○ │YP-0389號自用│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刑法第321條第1│ │
│ │日上午07時│塗城路247號 │ │小客車(已發還│命、身體、安全構成威│項第3款攜帶兇 │ │
│ │前之某時 │前 │ │被害人) │脅,具有危險性之螺絲│器竊盜。處有期│ │
│ │ │ │ │ │起子為工具,發動汽車│徒刑7月;減為 │ │
│ │ │ │ │ │引擎駛離現場而竊取之│有期徒刑3月又 │ │
│ │ │ │ │ │ │15日 │ │
├──┼─────┼──────┼────┼───────┼──────────┼───────┼───────┤
│ 三 │95年12月28│臺中縣后里鄉│ 丙○○ │抽水機、風壓機│毀壞大門進入屋內行竊│刑法第321條第1│侵入住宅部分未│
│ │日19時前之│福興路110號 │ │、照相機各1台 │ │項第2款毀壞門 │據告訴 │
│ │某時 │ │ │,行動電話3具 │ │扇竊盜。處有期│ │
│ │ │ │ │ │ │徒刑8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 │
├──┼─────┼──────┼────┼───────┼──────────┼───────┼───────┤
│ 四 │96年01月29│臺中縣東勢鎮│乙○○○│H9-8850號自用│持自備鑰匙發動汽車引│刑法第320條第1│起訴書原認此部│
│ │日上午09時│第二橫街79號│ │小客車(已發還│擎駛離現場而竊取之 │項普通竊盜。處│分係犯攜帶兇器│
│ │前之某時 │前 │ │被害人)、車內│ │有期徒刑6月; │、毀越門扇之加│
│ │ │ │ │之印章2顆、行 │ │減為有期徒刑3 │重竊盜罪,惟已│
│ │ │ │ │照2張、鑰匙3支│ │月 │經公訴檢察官當│
│ │ │ │ │、存摺1本、柺 │ │ │庭更正之 │
│ │ │ │ │杖鎖1個、電鑽 │ │ │ │
│ │ │ │ │與音響各1組 │ │ │ │
├──┼─────┼──────┼────┼───────┼──────────┼───────┼───────┤
│ 五 │96年02月26│臺中縣豐原市│ 丁○○ │OG-7198號自用│持自備鑰匙發動汽車引│刑法第320條第1│ │
│ │日上午07時│豐東路、北陽│ │小客車(已發還│擎駛離現場而竊取之 │項普通竊盜。處│ │
│ │前之某時 │路交叉路口附│ │被害人) │ │有期徒刑6月; │ │
│ │ │近 │ │ │ │減為有期徒刑3 │ │
│ │ │ │ │ │ │月 │ │
├──┼─────┼──────┼────┼───────┼──────────┼───────┼───────┤
│ 六 │96年03月21│臺中縣后里鄉│甲○○之│沙灘車、除草機│毀壞大門進入屋內行竊│刑法第321條第1│侵入住宅部分未│
│ │日上午09時│福美路16號農│僱主 │各1台 │ │項第2款毀壞門 │據告訴 │
│ │前之某時 │舍 │ │ │ │扇竊盜。處有期│ │
│ │ │ │ │ │ │徒刑8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 │
├──┼─────┼──────┼────┼───────┼──────────┼───────┼───────┤
│ 七 │96年04月01│臺中縣東勢鎮│ 戊○○ │PE-3593號自用│持自備鑰匙發動汽車引│刑法第320條第1│ │
│ │日20時前之│新寧街160號 │ │小客車(已發還│擎駛離現場而竊取之 │項普通竊盜。處│ │
│ │某時 │旁 │ │被害人)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3 │ │
│ │ │ │ │ │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