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322號
TCDM,97,易,322,200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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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0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三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不詳 之貨車,至證人丙○○管理設於臺中縣清水鎮○○路一二0 號之鎮安宮,竊取證人丙○○所有之天公爐一個,得手後於 運送之際,掉落地上,隨即駕車逃逸無蹤,案經臺中縣警察 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 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又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 之判決,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五十三年台 上字第六五六號、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本件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 ○之供述、告訴人黃志成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驗書、現場勘驗報告、勘驗同意書、照片資為論據。惟訊 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本案發生時其在家中 睡覺,上午即出門工作,並未行竊;且其在臺中清水鎮○○ ○路六六之一號從事金紙製作,距離現場步行三、五分鐘可 達,雖其並未銷售金紙與鎮安宮,但應曾前往拜拜過等語。 經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即堅稱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凌晨三時許至



上午七時許應在家中睡覺,嗣即前往案外人即其阿姨許秀墊 設於臺中清水鎮○○○路六六之一號工廠製作金紙,上班時 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等語,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 相符,是被告均辯以其並未於本案發生時在場一節始終一致 ,公訴人以被告供述為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之依據,尚有 誤會。
㈡又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述內容觀之,僅係陳明 鎮安宮天公爐失竊之情事,且係廟旁住戶早上起床發現異狀 轉告始於上午前往查看等情,尚無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 經本院函知臺中縣察局清水分局查證結果,證人丙○○於警 詢時陳稱:其一早被吵起來,也不記得何人打電話通知天公 爐遭竊一事,其並未看到歹徒及車輛,天公爐重三、四百公 斤,竊嫌應有三人以上等語。證人丙○○並未目睹何人行竊 ,且就有關係何人目擊轉告一事,亦無端緒,揆其所述,至 多可知鎮安宮天公爐確有遭竊之事實,並未足以此認定係被 告所為。
㈢另現場勘驗報告、勘驗同意書、照片係員警至現場調查採證 拍照並採集可疑指紋,亦僅只能說明員警至現場蒐證之情形 及失竊後現場之狀況;至員警採得天公爐側面指紋一枚經送 驗結果,與檔存被告之左拇指指紋相符一節,固有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刑紋字第0九六0一三六 六八九號鑑驗書在卷可憑,然鎮安宮係地方民俗信仰廟宇, 供信眾上香參拜,顯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進出之場所,而依 現場照片所示,該天公爐放置地點係廟前之廟埕,為開放空 間,而被告居住及工作之地點均在臺中縣清水鎮,與失竊地 點相近,被告於往來參拜時在廟前天公爐觸摸而留下指紋, 亦非無可能,尚難僅以在民眾進出參拜之民間信仰廟前天公 爐採得被告指紋,即遽認被告確有竊取該天公爐之事實。四、綜上所述,本件除該天公爐上採得被告指紋一節外,此外並 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涉嫌本件竊盜犯行。而在遭竊之天 公爐留下指紋,或有可疑,惟尚不足僅以此即可認定被告確 有竊取該天公爐之犯行。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 訴意旨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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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