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0年度,481號
CLEV,90,壢小,481,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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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尤碧海
  訴訟代理人 范振星律師
  被   告 劉木香
右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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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