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尤碧海 訴訟代理人 范振星律師 被 告 劉木香右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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