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45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受 處分人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
代 表 人 顏鴻斌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7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代表人「賴鴻斌」應更正為「顏鴻斌」。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人內關於代表人誤載為「 賴鴻斌」,爰依法更正為「顏鴻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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