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竣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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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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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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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11月15日 │417,457元 │RC七四八一六0│ │
│1 │司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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