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
(原名:大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70,000元,應
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8,3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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