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90號
TYDV,97,訴,390,200803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
      (原名:大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70,000元,應
  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8,3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1/1頁


參考資料
(原名:大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