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九一三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丘成
訴訟代理人 曾睿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區分所有權人前、後手欠費明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 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東 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