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 台灣淨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淨笙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請求之金額(請求金額與本票總額不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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