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975號
TYDV,97,司票,1975,200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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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美家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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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美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