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安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翔劦
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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