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806號
TYDV,97,司票,1806,200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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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興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示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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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興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