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727號
TYDV,97,司票,1727,200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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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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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