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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