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714號
TYDV,97,司票,1714,2008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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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暉企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九暉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2 、更正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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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