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暉企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九暉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2 、更正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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