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626號聲 請 人 兼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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