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律師 被 告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溫曉君 林茂基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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