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五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信吉 同右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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