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勝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裁
定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正確之聲明(違約金部分不得 請求),經本院民國97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 月7 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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