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29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昶融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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