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9295號
TYDV,97,司促,9295,2008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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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2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昶融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2 、更正債務人正確名稱(若商號移轉,應以原
         聲請電信之個人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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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