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2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昶融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2 、更正債務人正確名稱(若商號移轉,應以原
聲請電信之個人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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