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櫥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聲明(聲明部份前後矛盾且與事實理
由相矛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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