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8988號
TYDV,97,司促,8988,200803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櫥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聲明(聲明部份前後矛盾且與事實理
       由相矛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