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竑電子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2、確認債務人正確姓名(啓)。
3、請求利率之依據及計算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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