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8162號
TYDV,97,司促,8162,2008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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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債 權 人 庚○○被繼承人王
債 權 人 丁○○被繼承人王
債 權 人 壬○○○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子○○○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辛○○被繼承人王
債 權 人 己○○被繼承人王
            號
債 權 人 丙○○被繼承人王
債 權 人 乙○○被繼承人王
債 權 人 戊○○被繼承人王
債 權 人 甲○○被繼承人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 確詳細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3 月7 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 3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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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