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表,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
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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